记者留意到,目前甲方乙方普遍存在如此情形———甲方(游客)对旅行社提心吊胆,害怕“吃药”;而乙方(旅行社)则总防着一些客人。因为有些游客将旅游条款摸透后,寻找旅行社把柄,要求旅行社赔偿,甚至到头来享受“免费旅游”。
一些旅游专家向甲方乙方友情提醒———旅游合同中,尚有不规范之处,双方都须留意,以免权利受侵害。
旅行社,压力下“自讨苦吃”
山东省旅游投诉中心副主任孙孟春在业余时间广泛搜集典型案例,在他所出示的一份合同复印件中,记者看到某旅行社特别注明:“出发前七天签订合同的,甲方应预付不少于合同金额50%的团费”。对此,孙孟春认为,这很容易使旅行社陷入被动局面。譬如海南线,旅行社所收的团费基本就是个机票钱(或包机或是打折机票),但按照不少航空公司规定,包机或打折机票不予退票或改签。所以,一旦游客违约,合同中这“50%”的团费,根本无法弥补旅行社的损失。所以,孙孟春提醒,旅行社应根据具体路线所需交通工具来确定预付金额的百分比,“如有些旅行社要求游客预付金额低到30%,这只适用于乘火车出游,因为火车票是可退票的。”
上海春天旅行社总经理邵大雷告诉记者,国家旅游部门已明确规定,游客在出团之前必须全部付清团款。但是,由于市场恶性竞争,不少旅行社只能委曲求全,答应游客回来之后再付清余款,由此为自己埋下不少隐患。譬如,在旅游中如火车飞机误点、车子抛锚等不可抗因素,非旅行社造成,却易引起游客不满,导致游客归后以此为由拒付余款。还有旅行社为招徕游客打出“车子质量好,绝对不抛锚”之类的口号。邵大雷说:“这显然画蛇添足,一旦出事就吃不了兜着走了”。
旅行社另一个“自讨苦吃”的普遍现象是:与游客间关于酒店星级标准的争议。有些旅行社在合同上标明:“四星酒店”。但事实上,有心眼的游客一到酒店就去向前台索要酒店目录确认星级,而酒店目录上只写“按四星标准建造”,由此,就被游客抓住把柄。据了解,目前市场上,挂牌的往往是老酒店,设施比较陈旧,而旅行社比较乐意合作的新酒店又往往未正式挂牌。因此,旅游专家奉劝旅行社切勿“死要面子”,而应确证酒店星级后再与游客签订合同。因为一旦星级有误,按照各省市不同的赔偿规定,不少赔偿非但房费全额退还给游客,还要加赔其他损失。
游客,别让旅行社给蒙了
游客尤其要留心眼。
不少旅行社为显示其诚信和实力,在合同补充条款中注明:“报价中含旅行社责任险”。然而事实是,旅行社责任险是国家要求旅行社强制保险的,与游客无关。所以遇到这种合同,游客完全有权提出:“旅行社责任险为何要转嫁到我们游客头上?要求退还!”
更有旅行社在合同中规定:“甲方若取消行程,对旅行社的补偿方法将根据省旅游有关规定执行”。但事实上呢?孙孟春告诉记者,山东省旅游局根本就没出台过这方面的规定,就连国家也没此规定。所以该条款是无效的。按照孙孟春的判断,“旅行社无非是想扯起省旅游局这面大旗,给游客一些震慑作用,告诫游客若违约的话旅行社是有法可依的”。
游客若在合同中发现如下字句,也要注意了,如:“我社在保证景点不减少的前提下,有权调整行程”。旅游专家认为,若严格按照合同法,旅行社就不应擅自调整行程。譬如旅游团欲游上海,导游事先得知东方明珠客流量相当大,甚至连车都停不了,索性就先到南浦大桥去。又或者今天本来安排游客住在南京的,却因临时原因住到了上海。可是,游客原先安排好要在南京会朋友的计划却被打破了。在这种情况下,游客有权维护自己的权利。因为合同法规定,双方必须本着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签订合同。
专家,再为游客支两招
随团旅游时景点“短路”,时间“缩水”,购物上当,住宿、就餐质量差等问题,是旅游中的“老大难”问题,为此,旅游专家对甲方乙方提两点建议。
第一,口头承诺说得再好也是空谈,只有白纸黑字签订旅游合同,在发生纠纷以后,才能有维权的法律凭证。所以,甲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切勿轻信旅行社的广告和口头承诺,须签订由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门监制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把旅行日程安排、路线、价格、交通工具、住宿和就餐标准、购物次数与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用书面形式予以确定。
第二,遇到问题必须理智。近来在随团旅游中,经常发生甲方乙方双双变卦的行为。所以,在旅行过程中,若发现有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增加参观项目、增加费用、安排合同未约定的其他旅游消费活动等违约行为时,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彼此协商,同时保留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效证据,以便依法投诉,切不可采取擅自中途离团等过激行为,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作者:本报记者 李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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