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高兴兴旅游去,平平安安回家来。”这无疑是每一位爱好观光旅游者的共同心愿。不过,由于旅游服务市场的不尽完善、旅途风险的不确定性,再加上一些游客自我保护意识的淡薄,以往出游中,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各种各样的旅游纠纷也呈上升趋势。
外出旅游,究竟该注意些什么?倘若旅途中产生了纠纷,又该如何依法维权?本市法院近期审理的几个旅游官司,或许能带给您一些帮助和启示。
案例一“随团医生服务”,警钟敲响
小小的“胃痛”居然成了“急性心肌梗死”。可是,由于旅行社随团医生的预见性不够,57岁的毛老师欢欢喜喜出门却因未及时转诊,就这样长眠在了丝绸之路上。
去年6月,毛老师所在的中学与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开展“丝绸之路———西部行教师考察活动”。7月7日,兴致勃勃的毛老师和同事们踏上旅途,酒量不大的他还在火车上喝了两口白酒。7月10日凌晨,毛老师感觉肚子有些不适,并逐渐出现了腹泻、腹痛现象。当天上午,随团医生对毛老师进行了检查,并于11时30分给毛老师口服了黄连素、达喜片等药片。14时,毛老师腹痛加重,嘴唇发青,并伴有白沫,随团医生又给他打了针。14时40分,在校长的要求下,毛老师被送往附近医院就诊。就诊期间,毛老师突然出现脸色苍白、四肢无力症状。陪护的同事们呼之不应,急转入抢救室,但毛老师终因抢救无效于当日18时死亡。经专家认定,毛老师死亡的根本原因是急性心肌梗死所致的猝死。事后,强忍悲痛的毛老师妻女以旅行社随团医生误诊、不负责任和无故拖延就医等为由,要求旅行社对毛老师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在听取医学专家咨询意见的基础上,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毛老师急性心肌梗死的病史、症状、体征不典型,早期难以识别。但旅行社随团医生在救治过程中,也确实存在对疾患的预见性不够、转诊不及时等情形,其过错与患者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最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某旅行社对旅行团成员毛老师的死亡负有10%的过错责任,理应作出相应赔偿。
最终,浦东新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方对浦东旅行社的诉讼请求;由九寨沟旅行社赔偿原告方的相应损失。
法官评述:本案中,王女士等人过于注重旅行社的价款和单独组团等要求,轻视了书面合同、保险办理等必要手续的重要性。他们在没有签订具体合同前就匆匆启程,事故发生后则为了索赔不惜以“非法”手段“维权”,这种错误的取证方式为法律所不容。出门旅游,签个合同、办个保险无疑都是必要之举,一来可对旅行社的服务质量有所约束,二来有了合同,消费者的相关权益也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
案例三自助游意外身亡谁之过?
傅女士姐弟俩参加本市一家旅行社组织的马尔代夫游,双方约定出游方式为自由行。到达马尔代夫后,姐姐傅女士在酒店的海滩边进行自由活动,不幸溺水身亡。为此,傅女士家属状告旅行社,认为其未尽到应尽的义务,须对傅女士的死亡负全部责任。旅行社则表示,傅女士所参加的赴马尔代夫的旅游系自由行。这就意味着游客抵达目的地后,进行何种旅游项目和娱乐活动完全由游客自行安排和决定,由于旅游项目不是由旅行社选择,而是取决于游客,傅女士到海滩游玩完全系其自我安排,与旅行社没有关系。因此,旅行社无义务对其进行保护。
长宁区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1、旅行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履行说明和警示的法定合同附随义务,这是造成游客身亡的原因之一。按有关规定,组团社以及旅游团领队在带领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而本案被告在行程表中并未根据马尔代夫地理环境特点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和警示;2、作为参加自由行旅游的成年人,傅女士也应具有对自身条件和危险状况的预见能力,她本应判断出不谙水性而玩水的后果,却因过于自信,在明知不习水性的情况下,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便下水,以致悲剧发生。综合以上因素,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旅行社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官评述:近来,这种无拘无束的自助游(又称“自由行”)旅游方式日益升温。少了约束、免了奔波,自助游的确让人一身轻松。然而,如果游客与旅行社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旅游合同中约定得不尽明确或周全,那么,自助游也可能变成人们的心头之痛。这起案件提示人们:外出旅游前,一定要慎签合同、认真审核具体条款;另一方面,也别忘了给自己买一份旅游意外险,学会自我保护。
外出旅游,究竟该注意些什么?倘若旅途中产生了纠纷,又该如何依法维权?本市法院近期审理的几个旅游官司,或许能带给您一些帮助和启示。
案例一“随团医生服务”,警钟敲响
小小的“胃痛”居然成了“急性心肌梗死”。可是,由于旅行社随团医生的预见性不够,57岁的毛老师欢欢喜喜出门却因未及时转诊,就这样长眠在了丝绸之路上。
去年6月,毛老师所在的中学与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开展“丝绸之路———西部行教师考察活动”。7月7日,兴致勃勃的毛老师和同事们踏上旅途,酒量不大的他还在火车上喝了两口白酒。7月10日凌晨,毛老师感觉肚子有些不适,并逐渐出现了腹泻、腹痛现象。当天上午,随团医生对毛老师进行了检查,并于11时30分给毛老师口服了黄连素、达喜片等药片。14时,毛老师腹痛加重,嘴唇发青,并伴有白沫,随团医生又给他打了针。14时40分,在校长的要求下,毛老师被送往附近医院就诊。就诊期间,毛老师突然出现脸色苍白、四肢无力症状。陪护的同事们呼之不应,急转入抢救室,但毛老师终因抢救无效于当日18时死亡。经专家认定,毛老师死亡的根本原因是急性心肌梗死所致的猝死。事后,强忍悲痛的毛老师妻女以旅行社随团医生误诊、不负责任和无故拖延就医等为由,要求旅行社对毛老师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在听取医学专家咨询意见的基础上,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毛老师急性心肌梗死的病史、症状、体征不典型,早期难以识别。但旅行社随团医生在救治过程中,也确实存在对疾患的预见性不够、转诊不及时等情形,其过错与患者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最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某旅行社对旅行团成员毛老师的死亡负有10%的过错责任,理应作出相应赔偿。
最终,浦东新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方对浦东旅行社的诉讼请求;由九寨沟旅行社赔偿原告方的相应损失。
法官评述:本案中,王女士等人过于注重旅行社的价款和单独组团等要求,轻视了书面合同、保险办理等必要手续的重要性。他们在没有签订具体合同前就匆匆启程,事故发生后则为了索赔不惜以“非法”手段“维权”,这种错误的取证方式为法律所不容。出门旅游,签个合同、办个保险无疑都是必要之举,一来可对旅行社的服务质量有所约束,二来有了合同,消费者的相关权益也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
案例三自助游意外身亡谁之过?
傅女士姐弟俩参加本市一家旅行社组织的马尔代夫游,双方约定出游方式为自由行。到达马尔代夫后,姐姐傅女士在酒店的海滩边进行自由活动,不幸溺水身亡。为此,傅女士家属状告旅行社,认为其未尽到应尽的义务,须对傅女士的死亡负全部责任。旅行社则表示,傅女士所参加的赴马尔代夫的旅游系自由行。这就意味着游客抵达目的地后,进行何种旅游项目和娱乐活动完全由游客自行安排和决定,由于旅游项目不是由旅行社选择,而是取决于游客,傅女士到海滩游玩完全系其自我安排,与旅行社没有关系。因此,旅行社无义务对其进行保护。
长宁区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1、旅行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履行说明和警示的法定合同附随义务,这是造成游客身亡的原因之一。按有关规定,组团社以及旅游团领队在带领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而本案被告在行程表中并未根据马尔代夫地理环境特点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和警示;2、作为参加自由行旅游的成年人,傅女士也应具有对自身条件和危险状况的预见能力,她本应判断出不谙水性而玩水的后果,却因过于自信,在明知不习水性的情况下,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便下水,以致悲剧发生。综合以上因素,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旅行社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官评述:近来,这种无拘无束的自助游(又称“自由行”)旅游方式日益升温。少了约束、免了奔波,自助游的确让人一身轻松。然而,如果游客与旅行社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旅游合同中约定得不尽明确或周全,那么,自助游也可能变成人们的心头之痛。这起案件提示人们:外出旅游前,一定要慎签合同、认真审核具体条款;另一方面,也别忘了给自己买一份旅游意外险,学会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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