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销售的食品标签标注不规范,消费者将超市起诉至法院,请求退货并10倍赔偿。日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超市对采购的食品未尽到审查义务,应视为销售明知不合格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判决超市退货并10倍赔偿消费者。
2015年12月,消费者丛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某超市,花费1336.8元购买了香辣金针菇、香辣杏鲍菇共175袋,在食用时发现该两种食品标签上,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有“阿斯巴甜”字样。消费者认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添加阿斯巴甜的食品应标明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该两种食品并未标注(含苯丙氨酸),违反了国家标准中对食品添加剂名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