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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并在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执行。文件中明确: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高血压病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不影响其他学生的学习,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虽然对某些疾病录取原则放宽,但作为考生本人应如实填写既往病史,这样有益于填报志愿,同时也可避开不宜从事的专业。如果隐瞒病史,不符合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所要求的,即使录取,入学复查将会被招生学校取消入学资格。因此,考生千万不要存有侥幸心理,应将认真填写既往病史视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这里,我们告诫所有考生,在体检前填写好既往病史,体检时可以给医生提供诊断依据,医生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准确的报考专业建议。
下面将如何填写既往病史做简要说明:
1. 既往病史是指以前患有较严重的疾病(主要是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所列的疾病,一过性疾病不在此列)或主要脏器(如:心脏、肺、肝、脾、肾、胃肠等)做过较大手术,目前恢复情况如何。
2. 填写方法举例如下:
① 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缺损0.3cm,曾在阜外医院确诊,不需要手术,(应有医院诊断证明)现生长发育良好,体育成绩达标。 好就医
② 10岁时曾患肺结核,系统治疗一年半,现已痊愈。
③ 主要脏器做过较大手术,应注明何时、何处、做过何种手术,目前状况如何。如:95年在阜外医院做房间隔缺损修补术,术后恢复良好,体育达标。
3. 没有既往病史者,则在栏内填“无”。
4. “残疾考生”是指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考生。属上述范围的考生,在既往病史栏内描述残疾部位,有残疾证的考生请注明残疾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