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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改革的深化与并轨的实施,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人才去向应适应市场经济,考生选报专业与择业、就业关系有了变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新生时,对考生体格的要求重在能否适应在校学习生活,生理功能能否学习选报专业。另外,近年来国内医疗技术的提高对一些影响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疾病矫治技术或对缺陷认识逐步提高(如先心病的矫治,色觉生理的认识,生化与免疫检验采用国际先进技术等等)。1998年4月教育部、卫生部对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进行了修订,1998年7月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信息标准本科、专科专业代码,依照以上两个材料的要求教育部于2001年重新修订《普通高等学校体格检查标准》。
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仍采用教学司[2001]12号文件附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考生肝功能检验按教学司[1999]24号文件要求办理;招生体检的组织、管理、录取工作、入学复检等有关体检问题按教学[1998]6号文件规定的六条要求处理。
2002年招生体检标准仍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共13条,对生理缺陷或疾病有实际要求的只有12条,考生体格具备了12条中的任何一条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录取高等学校,也就说体检不合格;是考生中的极少数。第二部"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录取"共20条,这一部分总的精神是体格检查结果合格但某些专业不宜报考,可以理解为考生的身体素质或生理功能不适合某些专业的学习,简称为"专业受限"这是考生中的绝大多数,第三部分附录:体检工作操作规程,这一部分共有9条,是要求体检的医生遵守的工作方法,使用的器材,记录方法要统一,用绝对值记录考生生理功能时采用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要求明确、肯定计量单位无误。按教育部要求,考生体检结果进入计算机录取网络,体检表是机读表,填写要求很严格,考生填写的部分必须认真、如实、字迹工整,修订新体检标准同时进一步规范了体检表,达到体检表全国统一格式、体检记录方法全国统一、体检结论全国统一。体检结论并要为考生提供一个填报专业的明确参考意见。体检结论为:(1)合格;(2)专业受限;(3)不合格。
合格:可填报考任何普通高等学校任何专业(军事院校招生使用[1997]后联字2号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公安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按公政治[2000]137号身体条件附加条件招收学员)
专业受限:即体格检查合格但不宜报考某一专业或部分专业(填报志愿选报专业时可参阅"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