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一般应在省级卫生部门和教育部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省级卫生部门还要指定一所本省的终检医院,负责对具有疑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检查结果。非指定医疗机构为考生出具的体检结果无效。
对招生体检主要的要求是:
1.要选调思想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的医务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主检医生必须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
2.体检工作必须按照体检表所列项目进行,不得减项或加项。主检医生填写检查结果要规范,不得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语句,体检结论栏要如实写明“合格”、“合格限报何专业”、“不合格”等意见,要有负责医师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
3.所有参加招生体检的医务人员要奉公守法,严格遵守体检纪律,认真学习和掌握体检标准。确保描述清楚,结论真实,避免错检、漏检现象。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4.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生体检方面的规定,不得自定体检标准。对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的考生(含残疾考生)不得拒绝录取。
5.新生入学的体检复查工作,由高等学校自行组织,如发现新生有弄虚作假的现象,情节严重的,一经查出,即可取消入学资格,且下一年也不准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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