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
(1)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2)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50毫米汞柱)。
(3)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不能录取:①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②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③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4)支气管扩张病。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病,上高中后仍复发者。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
(7)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11)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12)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者。
(13)除上述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学习的疾病,能否报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和专业要求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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