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老太患病住院期间,由于行动不便,儿女为老人请了一名护工照顾她的起居。由于护工责任心不强,老太在一次夜间上厕所时摔伤。日前,丰台法院判决护理协议的签订方和护工的提供方——某物业公司和劳务公司共同赔偿赵老太各项损失4万余元。
2005年3月8日,赵老太因肺病住院治疗。3月26日,赵老太的儿子代她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书,由物业公司派一名护工负责照顾赵老太的生活起居,该协议在护工工作范围中约定包括协助病人排便。协议签订后,物业公司让与其同名的劳务公司提供了护工,并由劳务公司收取了赵老太太的护理费用。3月31日凌晨1时20分许,赵老太欲上厕所排便,叫睡在病房的护工帮忙,但怎么叫护工都没醒。赵老太急于上厕所,就自行下床,没站稳就摔倒了。经医院诊断为左骨股粗隆间骨折,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发作,后转骨科治疗。4月4日,赵老太太做了骨折复位固定手术。4月23日出院。赵老太起诉要求上述两公司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及康复护理费等损失。
2005年6月1日,物业公司自行拟定了《赔偿协议》,提出了三点意见。由于双方没能达成一致意见,赵老太太没有在协议上签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老太的伤残程度进行了鉴定,结论为伤残9级。
法院认为,赵老太与物业公司签订协议后已履行了付款义务,物业公司应按协议履行安全护理义务。劳务公司提供了护理人员,履行物业公司护理赵老太太的义务,收取了护理费用。赵老太摔伤后,物业公司出具了解决赔偿问题的书面意见,故认定物业公司对劳务公司的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护理赵老太的护工在履行职务期间,因工作失误造成赵老太摔伤,应由其雇佣单位承担责任。赵老太因轻信自己有能力解决排便问题,在没有叫醒护工时即下地,故其自身应对本次事故适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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