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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切输尿管诱骗患者二次手术

www.cnkang.com  2007-6-12 9:57:55  中华康网

  中国法院网讯 医生在为病人做腰椎结核清除手术时将患者的右侧输尿管切断,使病人腹涨、腹痛及腹中积聚大量尿液,并惨遭二次手术之痛。日前,这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终于有了结果,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董延武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损失3万余元。

   四十出头的董延武是山东省日照市化肥厂职工。2000年12月17日,董延武因腰部疼痛、盗汗低热等症状到莒南县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腰椎结核。2000年12月21日,医院为董延武进行了腰椎结核清除手术。在手术过程中,医生将董延武右侧输尿管切断。医生当时并未发现该问题,在此后的数日内,医院为董延武进行了消炎、抗感染等治疗,但是董延武的症状并没有减轻。

   2001年1月13日,医院为董延武进行了腹部X线检查,发现董延武的右侧输尿管被切断。医院当时没有将右侧输尿管被切断的情况及时告知董延武及家人,而是于第二天,在没有告知董延武及其家人进行何种手术的情况下,让董延武妻子姚某在手术前协议书上签字,并于第三天为董延武进行了第二次手术,将董延武的输尿管吻合。

   2001年1月29日,董延武出院。出院后,因病情没有明显好转,董延武又到日照市结核病防治所进行了两次治疗。但董延武一直因腹部疼痛不能劳动,不能正常工作而休病假在家用药治疗。

   2003年12月,董延武因腹部肿胀疼痛到日照市人民医院问诊,该医院告知他因腹部感染所致"肠粘连"。董延武不明原因,便于2003年12月份,来莒南找到当时手术在场的医务人员询问,才知道当时手术的真实情况,医院为董延武进行第一次手术时把他的输尿管给切断了,致使大量尿液积存腹中,造成腹部感染。

   后来,董延武多次找到医院协商赔偿事宜,但未果。2005年9月,董延武以医院为其进行第一次手术时不但没有治愈病情,反而把其输尿管给切断了,致使大量尿液积存腹中,造成腹部感染,给其留下永久的痛苦;医院在割断其输尿管后,不及时告知真实情况,却隐瞒事实,哄骗病人,逃避责任,医院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身体健康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医院赔偿因医疗损害给其造成的各项损失34399.24元。

   被告莒南县某医院辩称,第一,原告诉称"2003年12月才知道第一次手术时其输尿管被割断",与事实不符,因为2000年12月20日的手术协议书中对手术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已明确告知,其中就包括"膀胱损伤、尿漏",原告家属姚某对手术意见是"术中出现意外表示理解,并合作手术,出现意外,自己负责"。2001年1月14日的手术前协议书,有原告家属姚某的签字。该手术就是"右侧输尿管吻合术"。这证明原告方对第一次手术中出现右侧输尿管断裂在2001年1月14日就是明知。因此,原告称其在2003年12月才知道输尿管断裂纯属不实之词。

   第二,原告于2001年1月29日在被告医院治愈出院。原告主张出院后病情进一步加重,在日照市结核病防治所两次治疗以及腹部感染致肠粘连,应由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即应提供在日照市结核病防治所的两次治疗病历和法医鉴定,以证明损害后果的事实。

   第三,原告于2001年1月29日从被告医院出院,至2004年10月莒南县卫生局通知原告申请医疗事故处理前近4年时间里,原告从未向被告医院主张任何问题。因此,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董延武因病到被告莒南县某医院住院治疗,由于被告的医疗过失,致使被告在为原告实施腰椎结核清除手术的过程中将原告的右侧输尿管切断。本来,被告的行为只是一种医疗过失,如果被告及时发现并采取补救措施,应该对原告不会造成太大的损害,但是被告在出现医疗过失后,故意不如实告知原告,被告缺乏应有的诚实信用。虽然被告在后来的检查中发现了原告的右侧输尿管被切断,也为原告实施了输尿管吻合术,但是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其中包括原告的腰椎结核未被治愈和原告的腹腔感染。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由于其过失行为给原告造成全部的经济损失。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被告单位医生证言,该证人明确证实被告在出现医疗过失后没有告知原告,在为原告实施输尿管吻合术前也没有告知原告及其家属,因此被告主张原告在2001年1月14日就已经知道其输尿管被切断是没有依据的。原告于2003年12月份知道其权益受到伤害后,多次找医院协商赔偿未果后而起诉,其起诉并没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对于被告医疗过失所造成的后果,原告已经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住院治疗的病历和诊断证明以及医疗费单据,被告认为原告以后的治疗与其医疗过失没有因果关系,被告应当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以后腰椎结核治疗和原告的腹腔感染与其医疗过失没有因果关系,但是被告未能举证,对被告的该辩解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此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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