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什么从业人员要每年接受健康检查? 由于特定行业的从业人员从事与人群密切接触、有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职业或工种。因此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强制性要求这些行业的从业人员每年接受身体检查,筛查是否有妨碍公众健康的疾病。检查合格后,一年内受检人感染和传播传染病的风险很小,因此将体检有效期定为一年。
2、领《健康证明》的作用是什么? 健康体检对从业人员而言是一项法律义务,对检查机构而言是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因此,《健康证明》除反映受检人的身体状况外,还提出法律上的建议,提醒用人单位遵照执行。《健康证明》实际上起到就业参考作用。
3、凭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体检结果,可以办《健康证明》吗? 不能。因为国家规定:《健康证明》必须由符合资格且实施检查的机构发放,即谁做检查,谁出证明。况且,在不能监控别的机构工作质量的情况下,代替发证可能为弄虚作假提供了渠道。
4、有《健康证明》,就一定被用人单位录用吗? 《健康证明》是就业参考而不是工作许可,用人单位有权利、有义务选择工作质量高、服务信誉好的体检机构定点合作。即使您持有《健康证明》,用人单位亦有择优录取的权利。至于用人单位在录用人员时,可否提出比法律标准更高的身体素质要求,属劳动相关法律解释范畴,应对口咨询。
5、HBsAg阳性和HBeAg阳性的意义是什么? 单纯HbsAg阳性表示受检人是乙型肝炎病毒感染者。虽然病毒的复制被暂时抑制,传染性不强,但在我国这样的乙型肝炎病毒感染高度流行区,法律规定不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如果HbsAg和HbeAg双阳性,说明病毒复制活跃,传染性强;因此规定不能从事所有与人群密切接触的工作,而且应及时进行临床诊治。
6、谷丙转氨酶偏高的原因是什么?为何不发证? 谷丙转氨酶(ALT)高于临床标准(≥40µ/L)表明受检人肝脏细胞有损害或有急性活动性炎症。导致的原因复杂多样,如传染病、肿瘤、脂肪肝、化学性损害(喝酒、吃药、吸毒等)、疲劳、寄生虫感染等等,需要进一步查明。另一方面,在急性肝炎的潜伏期末、轻型肝炎及隐性感染等情况下,其他指标可能阴性,只表现为谷丙转氨酶单独升高。因此,谷丙转氨酶偏高者暂且不发证,必须经一段时期的诊疗、观察和复查后,再判断能否发证。
7、何谓“活动性肺结核”? 为便于治疗管理,肺结核分为活动性和非活动性两类。活动性处于病程发展阶段,具有较强的传染性,表现如下特征: ①痰液细菌培养阳性; ②有临床症状,如咳嗽、疲倦、体重减轻或发热等; ③听诊有持续存在的小水泡音; ④X线检查有空洞而未经过治疗,渗出性或干酪性病变,病变范围广泛等; ⑤血沉增快(但不能单凭此项作为活动性的标准)。
8、不合格项目为何要复查2次才能纠正? 体检出现不合格项主要有2个原因:一是身体暂时呈现反常,如上述第6条所提的ALT升高。这种情况要复查2次(一般相隔1周),才能判断身体是否完全康复。二是实验室误差造成,虽然出现的概率非常低,但任何实验都难以避免。这种情况就要用结果可信度来判定,原理与体育比赛的3局2胜制相似。第一次复查结果与原结果相同,那么可信度非常高,不需要再复查。如果出现相反结果,2种结果的可信度只是各占50%,当然需要第2次复查来判定。
9、没有领证凭据或受检人身份证,为什么不能代人领证? 本机构发放《健康证明》并附印《体检结果报告书》,既是特定行业就业的重要依据,又属受检人的个人隐私。没有受检人的委托不发证,是保护个人权益、防止错领冒领的必要措施。
10、没有《健康证明》或证明即将过期,为什么不能补办《卫生知识培训证》? 有关法规规定从业人员需同时持两证上岗。为配合卫生监督执法,原则上规定两证同步办理。假如两证互不相关给予办理,很容易造成其中之一的遗漏或超期使用。因此规定无《健康证明》或3个月内将过期的不予补办《卫生知识培训证》,待以后体检时再同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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