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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亟须立法

www.cnkang.com  2007-6-1 16:40:02  人民日报
  管德林先生是我国器官移植的权威,1998年,他在澳大利亚亲身经历了一个真实的故事。一位只有26岁的姑娘,因为车祸导致脑死亡,靠插管维持呼吸和心跳。血压正常,心跳正常。死者亲属告诉医生愿意将器官捐献。
  
  管先生回忆说:“当时我们取了她的心脏、肺、肝、两个肾脏、胰腺,一共七个脏器。第二天就给六个病人实施移植手术,第三天、第四天,六个濒死的人都活了。一个姑娘的脏器救活了六个人。我后来又去看那个姑娘,她躺在病床上,在灯光的照射下,脸上泛着光,似乎还在微笑。”
  
  我国器官移植技术的开展较国外晚,但进展很快。而在立法领域,我国还远远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
  
  有全国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多次呼吁,必须加快器官移植的立法工作,否则,“没有规矩”的器官移植将带来众多法律、道德、伦理的难题。
  
  ■死囚临终欲捐遗体
  
  2001年1月8日,被法院终审裁定为死刑的抢劫犯陈维东在浙江温州被执行枪决。在此之前,陈维东曾写了一份要求捐赠遗体的遗书,但他的遗愿最终没能实现。
  
  此前,温州市也曾遇到类似死刑犯人要求捐赠遗体的情况,但由于温州市乃至浙江省至今还没有一个有关遗体捐赠的管理规定,有关手续办理还较复杂,需要办理公证等等。另外,一些人对遗体是捐赠还是出售都没分清楚,有的家属还要提一些“附加”条件。据说,陈维东在行刑前曾给当地法院刑庭的法官递交了一份遗体捐赠书,提出捐赠遗体的要求,但由于法律程序的问题,在时间上已经不允许了。
  
  据温州市公证处统计,1999年以来,该市涉及器官移植捐赠的公证有8例,均为直系亲属供肾。遗体捐赠公证3例。目前已与该市唯一接受遗体捐赠的温州医学院签订遗体捐赠协议的有5人。
  
  温州医学院每年都需要100多具遗体用于教学和科研,但学院一直是“尸”源紧缺,原本十来个学生解剖一具尸体,现在只能20多个学生共用一具尸体。
  
  温州医学院附属一医和附属二医作为该市规模最大的两所医院,近年来开展了肾移植、角膜移植等手术,每年都需要大量的器官。但由于至今没有一例非亲属器官移植,大量的病人只能苦苦地等待少数外地捐赠,而无法摆脱病痛的折磨。
  
  ■买卖器官法理不容
  
  一名来西安打工的23岁小伙吴某向陕西华商报写信说:“我打工时认识了一位家境贫寒、患白血病的19岁花季少女。她是那么活泼天真,热爱生命,我真不忍心看到她小小年纪就走向死亡,而我惟一能做的就是卖掉自己的肾脏为她支付医疗费。”吴某的善良确实令人感动,而户县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则不同,他说:“我外出做生意赔了,向亲朋所借的一大笔本钱血本无归,希望你们帮我联系,把我的肝、肾、骨髓以及血液出售给需要的医院和病人。但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出售器官后不能给我的身体及以后生活带来任何影响。”
  
  对人体器官进行讨价还价,让人思考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买卖人体器官究竟是否违法?
  
  我国的民法、刑法中虽无禁止人体器官买卖的规定,卫生部也尚无禁止人体器官买卖的行政法规,但按照国际法通用原则,买卖器官是绝对不允许的。我国开始实施献血法后,卖血行为已经被禁止了,按理买卖人体器官更应该禁止!1997年修订通过的刑法第334条,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品已经作出处罚规定,但对人体器官买卖这一项却遗漏了,因此,迫切需要法律对此加以规范。
  
  法律界人士认为,人体器官不是法律上的物,因为法律上的物首先具有非人格性,而人格权法中规定,身体器官作为人格利益的体现,是人格权的客体,因此不具有财产性,不能作为物来交易。另外,我国现行的立法中虽没有明确规定器官能不能买卖,法律无明文规定可以被视为允许,但根本前提是不与社会公共道德相违背,如果违背了就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按照民法通则规定,这种法律行为无效。目前我国基本的道德要求还没有认同并允许买卖器官的行为,从各国惯例来说也不允许人体器官的买卖,所以器官买卖不存在合法的前提,是被禁止的。
  
  ■器官移植要有规矩
  
  器官移植作为治疗某些完全丧失功能的脏器的惟一有效措施,未来将取得哪些进展?还需要解决哪些难题?中科院院士、我国器官移植创始人之一、同济医科大学裘法祖教授认为:目前阻碍器官移植技术发展的主要因素是供体来源缺乏;21世纪,器官移植技术可望向异种移植等方向发展;在我国,未来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尽快出台“脑死亡法”和“器官移植法”。
  
  如果买卖器官不允许的话,那么,如何满足患者对器官的迫切需求呢?器官的来源,只能像血液一样,通过捐献来解决。目前,我国亲属捐献器官的比例很小,随着人们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这样的例子将越来越多。现在已经出现了这样的趋势。比如肾脏移植手术,等待器官的时间很长,亲属就自己捐献。
  
  经过器官移植领域广泛的心理学和伦理学研究及讨论,我国公民对这种医疗手段的接受程度已相当高。但是,必须为器官移植制定更为详细的“规矩”。
  
  正在拟议中的器官移植法和脑死亡法一旦通过,前者为人体器官禁止买卖提供了法律依据;后者将缓解目前的器官供求矛盾并提高了移植器官的质量和手术效果。如何科学地界定脑死亡是其立法的关键,稍有不慎便可能将可以挽救的生命定为脑死亡。
  
  制定一部禁止人体器官买卖的法律,是社会各界的共同愿望。
  
  ■地方法规相继出台
  
  “我志愿将自己的遗体无条件地奉献给医学科学事业,为祖国医学教育和提高对疑难病症的诊治水平而进行的医学教育、科研及人体器官移植而贡献自己最后一分力量。”
  
  2001年1月5日下午,第一批60多名志愿者在中山医科大学签下了《广州市公民志愿捐献遗体申请登记表》,广州市成为继北京、上海等之后又一个将遗体捐献纳入法规化管理的城市由广州市红十字会、卫生局、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制定的《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1月5日正式启动,中山医科大学、暨南大学医学院、第一军医大学、广州市红十字会等四单位成为指定遗体捐献登记接受站。前来登记捐献遗体的市民年龄最大的89岁,最小的只有26岁。
  
  有关专家呼吁志愿者的家属和执行人理解和配合遗体捐献工作,在志愿者百年后主动与接受站联系。时间越早,对社会的贡献越大。因为除了教学、科研解剖用途外,死亡时间短、保存条件好的遗体还可以用作器官移植,捐献者的角膜、骨头、软骨、皮肤、肾上腺、睾丸、血管等都可以移植给有需要的病人,捐献者的生命将通过受益者延续下去。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已于2001年3月1日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遗体捐献的法规。上海于1982年在全国率先开展了遗体捐献工作。18年来,共有9388人办理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年龄最大的为110岁,最小的才两个月。随着文明的进步,特别是在邓小平同志捐献角膜和上海市委书记黄菊办理捐献遗体登记手续的行为感召下,加入这一行列的上海市民正在逐年增加。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规定,自然人生前有意愿的,可委托执行人捐献遗体。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的近亲属或者同事、好友等,也可以是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街道等机构。对生前未明确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的死者,其近亲属可全部或部分捐献遗体用于医学科学事业。如果近亲属之间意见不统一,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捐献手续。
  
  ■短评:让爱与法一起走
  
  秀英
  
  近一个时期以来,有关人体器官移植的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据了解,被用于移植的人体器官除一部分来源于亲人的相互捐赠外,相当一部分来源于遗体捐赠。而“身体发肤,受之于父母”、“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使遗体捐赠工作在中国面临着重重困难。患者恢复健康的迫切需求与人体器官的来源紧张的矛盾十分突出。
  
  事实上,当前随着医学知识的普及,人们对于遗体捐赠的认识越来越理性。许多人已经能够接受器官移植、造福人类的观念,并在生前自愿签署捐赠遗体的协议。统计表明,我国签署自愿捐赠遗体协议的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
  
  然而,有关部门感到困扰的是,在已经签署的协议中,有相当一部分不能够顺利实现。其主要原因就是亲属的阻挠。在自愿捐赠者故去后,亲属们有的故意不通知受捐赠单位,有的明确表示不愿遵守协议,有的虽然同意捐赠但却提出种种苛刻的条件……可以理解,这些举动基本上都是出于对死者、对亲人的爱,爱使他们不愿意使故去的亲人受一点点伤。可是,他们没有顾及到的是,这种爱也是一把双刃剑,在满足自己爱的需要的同时,却使另外一些可以得救的人濒临死亡的边缘。
  
  尤其应该强调的是,死者生前签署的自愿捐赠遗体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违反协议的行为无论出自什么原因都是违法的。目前,我国关于遗体捐赠方面的立法还不完善,对于违反协议的人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责任,协议的执行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道德的力量。可我们应该这样想:遵守了亲人的遗愿,就是对逝去亲人最好的爱的表示。
  
  让法与爱一起走,让亲人的生命在其他获救的生命中延续,让我们的爱向更广、更远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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