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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表述现况及规范化初探

www.cnkang.com  2007-6-15 8:33:48  中华康网

  目前,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的表述缺乏明确统一的规范,致使许可项目表述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许可项目含义不明确。这样不仅不利于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有的可能因许可项目的内涵界定模糊,客观上给少数超越实际卫生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者以可乘之机,一旦出现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使得卫生行政部门较为被动。为使北京市许可项目表述规范化,对本市六区县许可项目表述现况进行调查,并提出了许可项目表述应遵循的原则,现报告如下。

  1 资料来源 抽查北京市2个城区、1 个近郊区和3个远郊县共6区、县1997年度4~10月新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的卫生情况反馈报表2 608份。逐一查阅上述报表中卫生行政部门在许可项目栏所审批的具体内容。

  2 许可项目表述现况

  2.1 共调查报表2 608份,其中有效报表2 600份,共涉及食品生产经营者2 600户,有690户许可项目表述存在缺陷,存在缺陷率为26.5%,其中90户存在两项或多项表述缺陷,缺陷户项总数达783。

  2.2 对存在缺陷的报表进行分类统计,缺陷主要表现为6个方面(见表)。

表 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表述缺陷分类统计

  生产经营活

  动性质不明
 内涵重复 用语欠规范 以偏概全 内涵过广 超权限许可 合 计
户数   98 174 260 26 34 191 783
构成 % 12.5 22.2 33.2 3.3 4.4 24.4 100.0

  (1) 许可生产经营活动性质不明 即没有生产经营活动性质表述,或表述不清。如有的许可项目仅写 为“冷饮、冷食、熟肉”,是生产还是销售?有的饭店写为“中餐、冷饮”,是否许可自制冷饮?此类表述缺陷构成比为12.5%。

  (2) 许可品种内涵存在重复 如在许可项目栏并列写有“包装食品、副食品”;有的并列写有“副食品、熟食(或糕点等)”;有的并列写有“中餐、小吃(或早点)”等,内涵存在重复。此类表述缺陷构成比为22.2%。

  (3) 许可品种名称内涵不明或用语欠规范 许可项目中有“土特产、小食品、家常饭、一般小吃、风味小吃、酶制剂产品、酒水、酒菜、自助餐、‘烧、烤、涮’、主营、兼营”等用语。这些用语内涵模糊,不便准确理解和把握。此外像“土特产、酶制剂产品”不仅可指食品,还可包含非食品,更不宜使用。此类表述缺陷最多,构成比达33.2%。

  (4) 许可品种名称以偏概全 以某个菜名或菜系等来表述许可品种,如有的餐饮单位仅表述为“红焖羊肉”;有的烤鸭店表述为“烤鸭套餐、酒水”;有的火锅店表述为“火锅、冷荤”等。显然,这种表述并不能涵盖其实际经营的内容。此类缺陷相对较少,构成比为3.3%。

  (5) 许可品种名称内涵过广 许可品种未加限注说明,超出其实际能够生产经营的品种和范围。如有的小饮食店只有2人,许可项目为“中餐”;有的食品摊贩许可项目为“加工豆制品”;某荞麦加工车间许可项目为“加工荞麦系列品”等。“中餐”未加限注通常可包括冷荤凉菜及糕点制作,而“豆制品”则可包含豆腐、腐竹、腐乳、豆粉、人造肉等等,至于荞麦系列品也是包罗甚广,因而这种表述形式欠妥。此类缺陷构成比为4.4%。

  (6) 许可项目内容超越食品卫生管辖范围 许可项目中有非食品名称或名称中有非食品含义。如许可项目中出现“烟酒、土特产、小百货、农副产品、加工理化白胶管、胶塞、球类等橡胶制品”等用语,其中使用了“烟酒”一词的就达158户,占该缺陷项191户的82.7%。显然这类许可项目属于超越权限审批。此类缺陷构成比为24.4%。

  3 许可项目表述应遵循的几个原则 食品卫生许可证是国家食品卫生监督的一种体现形式,也是一种具有特定法律效力的卫生监督文书。因此食品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的表述必须遵循卫生监督文书制作的基本原则:合法、准确、实用。既要杜绝超越职权或卫生条件的许可,又要避免表述的模棱两可,存在两种或多种解释,同时还要兼顾实际运作的可操作性。许可项目的表述可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 许可项目 应该包含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许可的食品品种两方面的内容。

  (2) 明确许可生产经营活动的种类(或性质) 《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生产、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9种,其中最常见的、与食品卫生关系最为密切的是“生产、加工、销售”。因此许可生产经营活动的种类应围绕这9种进行表述,如食品生产企业可考虑表述为“生产销售”,食品批发零售企业可表述为“销售”,饮食业可表述为“加工销售”,食堂可表述为“加工供应”,食品摊贩可表述为“销售”或“加工销售”等。上述活动隐含着收购、贮存、运输等内容,为精减字数可予以省略。如果从事单一的食品贮存或运输活动,则许可项目可表述为“贮存”或“运输”。

  (3) 明确许可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 食品品种分类较为复杂,目前没有国家标准。建议许可的食品品种的表述按食品生产企业、食品销售企业和餐饮企业分类予以考虑。

  ① 食品生产企业 许可品种的表述可考虑分两种情况:一是专项审批的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强化食品等品种,可直接表述为产品名称;二是其他非专项审批食品,可以该食品的种类名称表示。建议在《卫生部食品卫生统计报表》有关食品分类的基础上,参考工商、轻工、商业等相关部门的食品分类办法,结合食品加工工艺和卫生学的特点制定有关食品生产企业许可项目表述的食品分类标准。

  ② 食品销售企业 许可的食品品种可考虑按包装情况分为“定型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按贮存条件分为“冷藏、冷冻食品,常温食品”,而散装食品又可分为“直接入口食品,非直接入口食品”。不必一一表述具体食品品种名称,因为卫生许可审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销售的卫生条件,而常温下销售的各种定型包装食品所需的条件是基本一致的。另根据《北京市实施〈食品卫生法〉办法》的有关规定,销售冷荤凉菜、含乳冷食等直接入口食品应作为专项审批项目明确表述。

  ③ 餐饮企业和食堂 不论哪种风味的餐饮,热餐或冷菜加工的卫生条件和要求是基本相同的,只是因加工的品种和数量的不同,有规模和档次上的差异,因此不妨先将餐饮企业和食堂的加工品种简单地归为热餐和冷菜二类,然后考虑具体表述方式。另对从事送餐活动的餐饮企业应予专项审批,明确表述。而小饭馆和饮食摊贩限于加工条件,则应依据加工形式对许可品种作相对具体的表述。

  (4) 许可项目的表述 受许可证篇幅所限做到非常具体有一定难度,除可制定有关许可项目的食品分类标准,对品种作出具体解释外,还可考虑利用卫生许可证申请表许可项目栏的填写说明或以增加附件等形式予以具体解释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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