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由
在国家和社会逐渐关注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正当权益、连公务员体检标准将乙肝病毒携带调整为合格的情况下,目前部门高校仍然存在歧视携带者乙肝病毒考生的问题,限制他们入学的问题。部门高校没有严格执行《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修订)》,让携带乙肝病毒考生退学;由于对研究生体检标准的权限下放到各高校,部门高校、和科研院所将携带乙肝病毒的考生定为不合格,不予录取;2004年甚至出现了让携带乙肝病毒的中小学学生退学的事件。乙肝的传播途径与甲肝完全不同,乙肝不经过消化道和呼吸道传播,一起学习、工作不会传染上乙肝,这已经是公认的常识。限制携带乙肝病毒学生入学严重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严重剥夺了这些学生的收教育权,也不利于中央提出了构件和谐社会的方针,必须引起重视并加以纠正。
二、案据
1、根据2005年1月22日《燕赵晚报》: 2004年年秋季,河北经贸大学强令50多名乙肝携带者新生休学,并已经有学生向河北省教育厅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地坛医院为他出具了证明。诊断证明中写到:(张子华的)肝功能正常,是乙肝大三阳病毒携带者;不影响正常上学和工作,可以集体生活。
2、根据2004年10月15日《齐鲁晚报》:山东省医药工业学校的58名新生入学没几天,就在学校体检中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学校将这58名学生全部劝退。
3、根据2004年4月《京华时报》:王红艳在2004年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顺利通过了中科院半导体研究所(以下简称半导所)的复试和面试。但在体检中,她被查出乙肝“小三阳”(乙肝病毒携带者)。半导所以“有文件规定,凡是考生体检结果为‘大三阳’或‘小三阳’的,均视为不能被录取”为由,拒绝录取王红艳。
4、根据肝胆相照网站网友反映:厦门大学规定,凡是“大三阳”的研究生,必须休学回家,等转为“小三阳”才能继续回学校学习。厦门大学还强迫学生签定协议,称自己是自愿提出休学治疗,并强迫学生签字,否则不给注册。2005年2月,厦门大学一名携带乙肝病毒博士自杀。
5、根据2002年9月《中国消费者报》:南昌大学于2002年4月下发了《南昌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细则》,其附件即是《南昌大学研究生招生体检标准》,该《体检标准》明确规定“‘大三阳’患者及肝功能不正常者一律不予录取”。
6、根据2004年05月12日的《沈阳晚报》:2004年4月24日,新民市高级中学的高三学生贾雪(化名)的家中接到了一个学校打来的电话:她在高考前的体检中被化验出有“肝病”,出于安全考虑,她和另外的8个患有同样病症的学生“今后不能上学了”。
7、根据2004年7月1日的《金华日报》:义乌市稠江街道一名姓蔡的读者来信,说他那15岁的外孙,经医院检查是乙肝“小三阳”。但他外孙一点也没有不正常的感觉。他外孙就读的学校认为他外孙是乙肝“小三阳”,以会传染给其他同学和老师为由,不让他继续在学校就读。
三、建议
1、建议教育部完善《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修订)》,不再检测乙肝阳性物质,不再对乙肝病毒携带者进行专业限制。既然科学已经证明在一起学习不会传染乙肝,就不应该限制携带乙肝病毒考生就读普通高校,也不应该检测乙肝两对半和乙肝表面抗原,同时,学习和工作是两回事,因此也不应对乙肝病毒携带者进行专业限制。并规定保障《体检标准》执行的措施,在《体检标准》中规定考生的救济途径,对违反体检标准高校的惩罚。
2、建议教育部制定统一的《全国研究生生入学体检标准》,或规定研究生体检与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一致,执行经完善后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事实已经证明,把研究生体检标准下放给各高校,容易形成各高校体检标准的不一致,并容易形成对考生正常教育权的侵害。既然关于公务员体检标准都已经是全国统一了,研究生生入学体检标准也应该全国统一。
3、建议教育部规定:在中小学和中专体检中,禁止检测乙肝阳性物质(乙肝两对半和乙肝表面抗原)。中小学教育是义务教育,如果限制有能力参加学习的学生进学校接受教育,就严重违反了《义务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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