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肺结核病人就诊时,岚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竟让既无医师资格证又无医师执业证的职工接诊发药,结果导致病人死亡。近日,法院终审判决疾控中心向死者家属赔偿30余万元。
服药月余 肺结核病人死亡
2007年3月8日,家住岚皋县城关镇的聋哑人赵某因咳嗽、胸闷,到岚皋县疾控中心就诊。疾控中心对赵某进行脉搏、痰检检查后,诊断其患肺结核,并按国家统一使用的配方药免费给赵某发放一个月疗程抗结核病药品。赵某使用该药不足一月即发生严重不良反应。同年4月3日,疾控中心再次给赵某配发抗结核病药品。几天后,赵某病情恶化住进县医院,其后转入安康市中心医院抢救,诊断为“急性肝衰竭,药物性肝脑病”,4月16日抢救无效死亡。
安康卫校尸检结果认为赵某主要死于急性肝坏死及急性肺淤血、水肿。就其死亡原因,赵某家人和县疾控中心发生争执。经安康市医学会鉴定,赵某死亡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死者家属不服,向陕西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申请重新鉴定,由于岚皋县疾控中心未能提供接诊医师王某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省鉴定办就该争议作退案处理。
死者家属遂将岚皋县疾控中心起诉到法院。原告代理人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高西宁律师认为,岚皋县疾控中心指派既无医师执业证,又无医师资格证的人员为患者接诊治病,属非法行医;当病人出现不良反应时,疾控中心不但未及时采取措施,反而让病人继续服药化疗,是最终导致病人发生药物性肝损害死亡的直接原因。
无证行医 疾控中心负全责
2008年9月3日岚皋县法院审理认为,县疾控中心指派既无医师执业证又无资格证的单位职工为患者接诊,具有明显过错,应负主要责任。死者及其家属明知赵某有肝脏功能障碍,但既不配合医方做肝功检验,又不提既往病史,应承担30%%责任,判决县疾控中心赔偿213209.78元。原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
2008年12月5日,安康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死者赵某及其妻均为聋哑人,不可能正常表达自己的身体状况和既往病史,而岚皋县疾控中心指派无医师资格证和执业证的单位职工接诊,没有按国家卫生部门对肺结核病人免费治疗的严格规定,对赵某在服药前进行肝功等常规性检查,就发放药品,在出现不良反应时,不采取医疗技术方面的处理,让其继续服药是导致赵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疾控中心应承担全部责任。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误,改判岚皋县疾控中心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304585.40元,诉讼费用也由疾控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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