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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病程与病期概念的探讨

www.cnkang.com  2007-3-21 15:42:00  中华康网

  一般来说,病程(course)系指疾病的发展过程,或说是疾病发展的动态变化的形式;如发作性病程,周期性病程,间歇性病程及进行性病程等。而病期(duration)则指疾病的持续时间。但在病程与病期概念的实际应用中,还存在着一些混乱现象,至少在精神科的临床工作中是如此。现举例如下:

  (1)湖南医学丛书第一卷《精神医学基础》第365页中提出:“癔病……病程短,间歇期表现正常”,“躁抑症……病程一般为3~6个月,间歇期多表现正常”。

  (2)ICD-10及DSM-Ⅳ的诊断标准强调疾病的病期;CCMD-2-R则强调病程标准,且有矛盾。如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中提出:“三、病程标准:精神障碍的病期至少持续3个月,单纯型另有规定”。

  (3)在DSM-Ⅳ的精神分裂症诊断标准中提出:“纵向病程的分类仅在早期,活跃症状发作至少1年后方可应用”。DSM-Ⅲ-R有精神分裂症的病程分类,如亚慢性为大于6个月,小于2年;慢性为大于2年等。

  (4)沈渔村主编《精神病学》(第三版)第599页中提出:病程性质和长短有关,精神分裂症持续进行组的衰退率极高,病程性质和起病形式与预后关系十分密切,其次是病程长短。

  (5)不少医院的病案首页都标有总病程及本次病期项目。

  为此,作者提出以下建议,以供参考:

  (1)病期仅指疾病的持续时间,与病程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我们同意夏镇夷教授等主编的《实用精神医学》的观点:“如果是多次发病,而其间未完全恢复正常者,病期应从第一次发病算起。有些病期很长的病,即使有过完全恢复正常的时间,如果这段时间太短(例如只有几天)也不能认为恢复正常(参见该书第43页)。由此可见,CCMD-2-R的病程标准均应改为病期标准。

  (2)关于病程的概念,本人认为应包含以下2个方面:

  A)病程特点:系指疾病或症状的发生、发展过程,或疾病发展的动态发展形式,如描述为发作性、周期性、进行性等。

  B)病程的期限:本人认为病程也应包含有时间的问题,即病期长短的问题。例如某病人3年来有过3次抑郁发作,每次发作历时6个月,间歇期良好,本次发作已4月余。对这个病例我们可以说总病程3年,本次病期4月余。如果我们说本病人总病期为3年余,显然是不确切的,因为他有近2年的良好的缓解期。事实上其总病期应为22个月余(但几乎很少有总病期的提法)。因此我认为在病历首页上的总病程及本次病期的提法是正确的。

  对病程特点的确定也往往需要一定的期限。DSM-Ⅳ提出对精神分裂症纵向病程的分类,需在首次发作后至少1年的时间才可确定。再如某病人有1次抑郁发作,当时我们并无法确定其为单相抑郁,还是双相抑郁?是一生只有1次发作,还是多次发作?这恐怕至少需要几年的观察期限,才有可能确定其病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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