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人汉口超市购物 买到四件过期商品

    发布时间:2016-04-06   来源:中华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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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有很多消费者没有养成看商品生产日期的习惯,导致一些经销商有机可乘。最近,职业打假人孙先生在汉口的一家超市里购买了200多元的商品,结果商品中有4件都是过期的。

外地的打假人孙先生,称在汉口后湖一家大型超市买到了四样过期商品,在与超市交涉时,对方拒绝处理。

超市方面表示,孙先生是一名打假人士,经查,这四样过期商品都不是该超市的,因此暂不予赔偿。

一方面是投诉人声称证据确凿,手上有购货凭据和过期商品;另一方面,是超市觉得“事有蹊跷”。昨日,双方为此陷入僵持,超市表示将进一步收集证据。

打假人士称买到过期货

孙先生是外地人,目前住在武昌区。孙先生称,前日他到后湖去看望朋友,因此顺便到该超市购物,出门结账后发现,有四样商品过期了。“总共买了200多块钱的东西,过期商品包括一瓶饮料、一袋核桃、两包茶叶、两袋袋装的猪排,其他的东西都还好。”孙先生说。

昨日,楚天都市报记者与孙先生在超市见面,他带来了过期的饮料、核桃和茶叶(如图),而过期的猪排,他说放在冰箱里,忘了带。

记者看到,饮料生产日期为2015年5月28日,保质期为9个月;袋装的核桃保质日期为2016年2月22日至3月23日;而茶叶生产日期为2014年9月18日,保质期为18个月。据孙先生介绍,猪排2月1日生产,保质期为两个月,同样也过期了。

按道理,这些商品分散在不同区域,孙先生进趟超市,怎么一下子就买到了四样过期商品?面对记者的疑问,孙先生坦承,自己是一名打假人士。

如何证明这些商品就是超市的?孙先生提供了当日的购物小票,称这些过期商品均是从超市购得。

超市称商品非他们所售

该超市店方负责人刘女士告诉记者,他们对食品保质期有严格要求,会定期检查商品保质期。前日,接到孙先生反映后,他们进行了相关调查。

刘女士称,孙先生拿来的过期饮料是旧包装,而他们超市卖的该款饮料早已是新包装,他们与供应商联系确认,旧包装的饮料从去年开始就没有再往他们超市供货。孙先生拿来的过期核桃,上面贴的条形码是2月份的价签,而他们超市3月31日刚盘点过,条形码都是最新的。孙先生拿来的茶叶,超市台面上没有此商品,经查资料也没有该生产批次的商品。

那孙先生没有拿来的过期猪排呢?刘女士称,柜台促销在4月2日刚做过清理,经查也没有该批次的商品。基于上述理由,超市当时拒绝赔偿。

超市方面有无当时孙先生购物时的监控视频,以佐证超市的说法?对此,刘女士称,他们调看了孙先生购买饮料的视频,当时孙先生在冰柜前呆了一段时间后,拿出一瓶水。不过,细微的动作看不清楚,他们能肯定的是冰柜里没有该包装的饮料。

刘女士表示,因为卖场较大,他们正在进一步调看相关视频,并准备向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证据进行报备。

孙先生介绍,去年他到该超市曾经买到过过期商品,最后成功索赔。刘女士称,当时孙先生索赔后,店方没有拿出相关的证据,所以给予了赔偿。

如果按照超市的说法,孙先生拿来的过期商品不是超市的,最后怎么能通过超市收银通道?刘女士称,商品从厂家生产出来后,在各超市的条码是一样的,因此超市收银时识别不了。

对此,孙先生表示,这几件过期商品确实是从超市原始货架上拿出来的。目前,他已向食药监部门和市长热线反映此事。

【律师说法】

超市可通过多途径举证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李国宏律师称,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如果打假者或普通消费者明知超市商品是过期商品而购买,不影响其维权。

具体到此事中,如果孙先生所购买的四样商品,能证实确是在该超市里购买的,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要求超市按照商品价格的3倍金额进行赔偿。

如果过期的商品不是超市的,那么孙先生的行为应属敲诈勒索行为,根据所涉及的具体数额,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处罚。

关于对所购商品是否超市出售的认定,超市作为经营者要承担主要举证责任,首先可根据厂家与超市之间的协议、物流渠道等途径确认该商品是否由该超市售出,或者结合其他的证据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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