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计委:鼓励医院将健康教育纳入绩效考核

    发布时间:2017-09-01   来源:中华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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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业学会协会要动员社会力量推进健康教育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主管的行业学会、协会应当积极开展健康教育信息服务工作。立足协会工作领域,开发健康教育材料;组织本学会、协会专家,开展多种形式的、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活动。结合协会特点,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健康教育信息服务工作。

卫生计生系统报刊、期刊和网站要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信息服务工作力度,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设健康科普专版专栏,加大健康教育信息服务政策、重点工作报道力度。

二、规范工作行为,提升健康教育信息服务管理水平

(一)遵守健康教育信息服务原则。

各卫生计生机构和人员在提供健康教育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科学性、准确性和适用性原则。要求信息内容正确,没有事实、表述和评判上的错误,有可靠的科学证据。属于个人或新颖的观点应当有同行专家或机构评议意见,或向公众说明是专家个人观点或新发现。针对公众关注或急需解决的热点、重点问题要及时进行解读或回应。信息的语言与文字要适合目标人群的文化水平与阅读能力。

(二)规范健康教育信息服务各个环节。

信息生成与传播过程包括需求评估、信息生成、预试验、风险评估、信息传播和效果评估等环节。在信息正式发布之前,应当对信息进行风险评估,以确保发布信息后,不与法律法规、社会规范、伦理道德、权威信息冲突,不因信息表达不够科学准确或有歧义,引起社会混乱和公众恐慌或对公众造成健康伤害。 在健康信息传播过程中,要注明信息来源、出处,注明作者或审核者的身份,注明信息发布、修订的日期以及科学依据等。

(三)加大健康教育信息化建设力度。

各卫生计生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健康教育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实现日常工作、信息服务、专家队伍、传播资料、工作档案、查询统计、综合评价等管理内容的系统整合,提升健康教育信息服务水平。

三、加强信息监管,提升健康教育虚假信息处置力度

(一)严抓卫生计生系统内监管。

建立健全卫生计生机构和人员健康信息服务监管工作机制,对违法违规、违反伦理道德开展健康传播活动的,按照卫生计生部门有关规定,或配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主管的媒体、报刊、图书管理,完善健康信息内容审核制度;对于以健康教育信息服务名义进行广告宣传的,要及时将线索移交给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加强对非主管的媒体、报刊、图书健康信息服务监测,对发现的健康教育信息服务问题,要及时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移交相关线索。

(二)加强舆情收集与研判。

建立健全健康教育信息舆情收集与研判工作机制,同时通过公共卫生12320热线、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接受专业人员和公众对健康相关虚假信息的举报,及时发现传播范围广、对公众健康危害大的虚假信息,组织专家研判,积极应对,尽量降低其对公众的健康危害。

建立健康信息监测结果通报机制,对于科学性强、传播效果好的健康信息,予以推广。对于出现问题较多的健康信息平台及时向监管部门、向社会通报,对于健康传播工作开展较好的信息平台予以表扬和经验推广。

建立健康教育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做好系统内组织协调,部门间的多元联动,以及媒体合作,及时快速反应,开展信息发布,回应关切,澄清谣言,确保突发事件健康教育工作科学、有力、有序进行,维护社会稳定。

(三)深化部门合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教育、交通、建设等部门合作,做好健康教育信息服务工作;要加强与新闻宣传、互联网监管部门合作,共同制定加强互联网健康教育信息工作管理的制度、规范和指南,建立日常沟通和协作处理工作机制。

积极配合新闻宣传和网络监管等部门打击健康相关谣言。对健康教育信息服务提供者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向公众提供的信息不科学、不准确的,或利用健康教育、健康科普名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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