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总局:临床试验机构将实行备案制

    发布时间:2017-10-13   来源:中华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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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针对当前药品医疗器械创新面临的突出问题,着眼长远制度建设,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在10月9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吴浈介绍了本次《意见》中鼓励创新方面的五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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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改革临床试验管理。临床试验机构实行备案制,不再进行资格认定,改为备案。改革临床试验的审批,由过去的明示许可改为默示许可。同时鼓励社会力量投资设立临床试验机构参与临床试验,解决临床试验资源不够的瓶颈。

第二,进一步优化审评审批程序,明确罕见病用药与临床急需药可以附带条件批准,药品与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今后不单独审批,而是跟制剂关联审评审批,提高审评审批效率和质量。

第三,加强创新权益保护,探索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开展药品专利期补偿试点,完善和落实药品数据保护,建立上市药品目录集。

第四,开展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明确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责任,建立健全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的制度,也明确上市许可持有人持有药品创新产权,明确科学家的创新研究者属性,要改变科学家既从事创新研究,又要负责药品生产销售的现状。

第五,提升技术支撑的能力,完善技术审评的制度,优化上市的流程,加快信息化的建设,从送审到审评,审评到上市实现全过程公开。建立集约化的检查员队伍,落实全过程的检查责任,保障监管服务的水平和能力与创新发展的速度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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