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关于印发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和丽水市人民医院血液科方炳木
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卫生厅、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意见》(浙卫发〔2010〕177号),现将《青田县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青田县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
医疗保障水平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我县医改目标责任,进一步缓解农村居民重大疾病的经济负担,根据省卫生厅、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意见》(浙卫发〔2010〕17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享受提高医疗保障待遇的对象为当年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病种范围为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第四条 为能保证患病儿童得到合理、连续的医疗救治,根据省卫生厅有关规定,指定经过省卫生厅市.地方定点医疗机构丽水市人民医院为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定点医院应具备开展治疗所必需的条件,包括人员(执业资质)、设施设备、麻醉和重症监护等支撑配套。严格执行准入制度,地方级定点医院需报省卫生厅审定。
第五条 成立儿童白血病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专家组(附件2),负责参保儿童罹患本办法所指病种的确诊审批、救治方案的制定、救治技术研究和会诊、组织相关学科医师进行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 医疗费用标准
(一)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对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等4种疾病实行单病种总额限价。单病种总额限价标准见附件3,且各定点医院单病种均次住院费用不得超过去年该病种的均次住院费用。
(二)儿童白血病
对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含其并发症,但不包括规定病种之外的费用)执行现有医疗收费政策,但定点医院需要在标准化诊疗方案中公布参考指导价,并定期公布两种白血病的次均住院费用和平均住院床日,以利于引导患者合理就医。
第七条 实施程序
(一)申请
凡0―14岁患有试点疾病病种、符合救治条件的参合患儿由其家长(监护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合作医疗卡和定点救治医院的诊断病历,向青田县新型合作医疗办公室提出救治申请(附件4)。
(二)审批
县新型合作医疗办公室对其身份及病情审核后,出具转诊审批意见,定向提交至项目定点医院,由定点医院安排对参合患儿进行复诊,并根据最终诊断结果,安排患儿入院治疗。
(三)治疗
各定点医院要根据卫生部发布的《儿童血液系统2个病种临床路径(2010版)》(卫办医政发〔2010〕90号)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4个病种临床路径(2010版)》(卫办医政发〔2010〕91号),确定定点医院的标准化诊疗方案(含参考费用标准),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新农合管理部门。
救治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医疗质量和安全制度,完善术前讨论,加强医患沟通,充分尊重患儿家长的知情同意、选择权,按照定点医院标准化诊疗方案对患儿施行手术、化疗等治疗。
救治定点医院要根据卫生部发布的临床路径制订上述病种的标准化诊疗方案(含费用标准),同时报丽水市卫生局、青田县卫生局备案。
(四)费用支付结算
1.积极推行出院费用即时结报。参保儿童在信息联网的定点医院(丽水中心医院、丽水市人民医院)就治出院时只需支付自负部分,其余部分先由定点医院垫付,定点医院再与县新型合作医疗办公室定期结算。县新型合作医疗办公室与相关定点医院签署即时结报协议,明确费用结算、费用监管等有关要求。
2.参保儿童在未实行信息化联网结报的省级定点救治医院就治的,出院时由病人先自付所有费用,然后到县新型合作医疗办公室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五)费用补偿办法
对先天性心脏病实行单病种总额限价(附件3),实际发生费用低于总额限价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合作医疗补偿比例应达到实际发生费用的70%;实际发生费用超出总额限价的,合作医疗对总额限价内的费用补偿比例应达到70%,对超出总额限价的费用,由定点医院和患者方按1∶1比例承担。患者超出限定费用的自负部分可继续享受普通的合作医疗报销待遇。
儿童白血病根据卫生部发布的《儿童血液系统2个病种临床路径(2010版)》(卫办医政发〔2010〕90号)制定指导费用标准(附件3),参保患儿费用总额在指导费用标准以内的补偿比例为70%,费用总额超出指导费用标准的部分按普通合作医疗报销标准享受补偿待遇。
患有上述疾病的参合儿童在非两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费用补偿待遇,但享受普通的合作医疗补偿待遇。
第八条 根据省卫生厅、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意见》(浙卫发〔2010〕177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再行医疗救助,并在原有政策基础上适当提高救助比例和救助上限,救助比例不低于限定费用的20%。
第九条 县新型合作医疗办公室通过和定点医院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协商谈判和价格公示等措施,规范救治医院的医疗服务行为,加强监管,有效控制试点病种的诊疗费用。要定期公布试点病种的次均住院费用和平均住院床日,引导患者合理就医。
县新型合作医疗办公室应遵循便民、利民的原则,及时做好参合对象的审批、转诊工作,努力简化并规范上述疾病的结算报销流程。
各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工作,提供参合对象有关政策内容、报销程序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青田县儿童重大疾病救治首批定点医院名单
2.青田县儿童重大疾病救治省、市级专家组名单
3.农村儿童4种先天性心脏病单病种总额限价标准和2种白血病指导费用标准
4.青田县儿童重大疾病救治申请审批单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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