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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红斑狼疮诊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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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立医院 赵海霞 副主任医师
中国风湿病学会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标准共有十三条:
第一条:蝶形红斑和盘状红斑;
第二条:光过敏;
第三条:口腔溃疡;
第四条:非侵蚀性关节炎和关节痛;
第五条: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
第六条:肾炎、蛋白尿和管型尿、血尿;
第七条:神经系统损伤、抽搐和精神症状;
第八条:血象异常、白细胞、血小板下降减少、溶血性贫血;
第九条:狼疮细胞阳性和抗双链DNA抗体阳性;
第十条:抗Sm抗体阳性;
第十一条:抗核抗体阳性;
第十二条:狼疮带试验阳性;
第十三条:低补体血症。
系统性红斑狼疮诊断标准目前普遍参照1982年美国风湿病学会修订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分类标准。如果患者满足上述标准中四条或四条以上,则列入典型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之列。不满足四条者,不能排除系统性红斑狼疮诊断,并且系统性红斑狼疮不一定成立。
满足三条列入较大可能性的系统性红斑狼疮。满足两条列入可能性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中国风湿病学会根据我国系统性红斑狼疮的特点,提出我国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的诊断标准,特别将狼疮带试验、低补体血症列入标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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