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发挥医保基础性作用,大力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六)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和成本核算工作;
(七)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八)积极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等。
第二条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会同财政(务)厅(局)建立领导和工作机制,根据公立医院改革专项督查、公立医院改革效果评价考核、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监测情况等认真组织评审推荐工作。每省(区)推荐1个试点城市和1个县(市);直辖市推荐1个区或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1个师。
第三条 评审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科学合理、简化操作、优化流程,不搞大评比、大检查。充分考虑地区差异,对相关基础条件较差,但通过主动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给予倾斜。各地推荐名单和推荐理由(不超过3000字),于2017年1月10日前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对逾期未报、弄虚作假、漏报误报的将取消资格并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