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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诊断标准
-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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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诊断标准多采用柏林定义,要满足四个条件方可诊断,具体如下:
1、原发疾病发病后1周内新发呼吸道症状,或原发呼吸症状加重;
2、胸部影像学检查X线或CT可见双侧的肺炎阴影,不能完全以胸腔积液、肺液、全肺不张或结节影来解释;
3、呼吸衰竭不能完全以心衰或液体容量的负荷过多解释;
4、缺氧的程度要进行相应分层,根据氧合指数确立基因呼吸窘迫综合征的诊断,并将其按严重程度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轻度指氧合指数≤300mmHg,>200mmHg;中度指氧合指数≤200mmHg,>100mmHg;重度指氧合指数<100mmHg。
上述的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的诊断标准是非特异的,诊断时必须鉴别诊断,通常需要与重症肺炎、心功能不全、肺栓塞、补液过多等进行鉴别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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