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获悉,7月1日起,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650元调整为93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500元调整为650元,财政补助占筹资标准总额的70%,强调政府对城乡居民医保投入的均等化,让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个人缴费调整为280元。据了解,截至今年3月,厦门城乡居民参保人数约140万人。
7月1日起,厦门将实施新的大病保险办法。该办法整合了原职工、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了统一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取消了原来“新迁入厦门户籍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参加大病保险要求户籍迁入满5年”的准入门槛。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限额比原来提高了5万元,医保年度城乡居民综合保障水平达50万元。城乡居民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即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赔付,参保人员将比原来更早更快享受大病保险保障。
7月1日起,厦门将实施新的医疗救助办法。该办法整合了原来的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办法和医保部门的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办法,医疗救助对象凭医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实现“一趟不用跑,最多跑一趟”的优化服务,减少患者医疗费用垫付压力,增加了革命“五老”人员遗偶及符合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救助条件的,按就高原则提高了部分困难人员的医疗救助待遇。
2018年4月1日起,在厦门市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除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厦门医院外)实施158个病种按病种收费改革,从注重事后付费报销,转向注重事前向患者实际收费。住院确定诊断及诊疗方式后,即确定了本次住院所需的医疗费用,明明白白付费。此外,厦门还将36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负担。36种国家谈判药品覆盖了肺癌、胃癌、乳腺癌等的肿瘤靶向药和心血管病、肾病、血友病等的多个社会比较关注的价格昂贵的药品,有效减轻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患者的医疗费负担,防止百姓“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来源:东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