腹部受伤,中医门诊部给开了蝎子和蜈蚣当作药,吃了之后出现了酱油尿,一查才知道可能是因为这些药导致了肾损害。患者因此将该中医门诊部告上法庭索赔。经审理后,法院判决门诊部赔偿患者9.6万余元。
2012年4月某日,包明理在工地工作期间不慎被建材击中腹部,腹痛不已,遂到某中医门诊部就诊,经诊断为:腹壁牵拉伤,给予中药汤剂治疗。同年5月,包明理又去复诊,该门诊部继续予以中药汤剂治疗。过了十多天,包明理逐渐感觉身体越来越不舒服,主要是身体浮肿,小便的颜色像酱油一样,他觉得不对头,便到江宁区中医院就诊,被建议找个大医院再仔细查查。5月底,包明理到南京某大医院检查了一下,发现尿蛋白非常高,最终被诊断为足细胞病。
所谓足细胞病,是肾病的一种,是肾小球中的足细胞受到某种侵害而出现异常的疾病,是出现蛋白尿的重要原因。经过住院治疗10天,浮肿和酱油尿逐渐消失,为此,包明理花去了3万余元住院费。那么,包明理的损害是如何造成的呢?经咨询,包明理得知,此前某中医门诊部所开的汤剂内,含有全蝎、蜈蚣等成分,这些药物具有很强的毒副作用,一旦使用不当,将对用药者的肾脏造成很大伤害。包明理的肾脏损害,可能就是这些药物造成的。
患者状告门诊部索赔44万余元
虽然肾功能已基本恢复正常,但包明理还是担心不已,他知道肾损害如果恢复得不好,就会演变为尿毒症。为此,他决定将某中医门诊部告上法庭,索赔44万余元。给我带来这么大伤害,搞不好以后还有潜在风险,不赔偿是不行的。法院审理此案后,组织双方进行了鉴定。南京医学会的鉴定书意见为:某中医门诊部的接诊医师为外科专业,其使用中药汤剂超出了执业范围,在患者出现其他异常症状时未及时进行相关检查并转诊,存在医疗过失行为。
南京医学会还认为,全蝎、蜈蚣等虽有毒性,但无明确导致足细胞病的依据。但医方存在医疗过失,可能延迟患者肾脏疾病的诊治时间,但与患者肾脏疾病的发生及目前病况无因果关系。最终结论是不属于医疗事故。包明理不服该结论,重新申请鉴定。经江苏省医学会鉴定,包明理有急性肾小管坏死的表现,而急性肾小管坏死主要见于药物所致,故考虑与医方超剂量使用毒性中药药物有关,但也不能排除与患者个人体质、外伤等因素有关。最后结论为,该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判门诊部赔偿近十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某中医门诊部无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包明理足细胞病与其医疗过错没有因果关系,亦不能排除足细胞病系使用的剂量偏大的毒性药物所致的可能性,因不能排除包明理自身体质、所受外伤等客观因素,故酌定由某中医门诊部承担70%赔偿责任,经计算,包明理损失合计14万余元,由某中医门诊部赔偿70%即99544.27元。
宣判后,某中医门诊部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原审判决没有对医方所用中药与足细胞病的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进行判断,就认定某中医门诊部对包明理损失承担70%的责任,没有事实依据,等等。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分析全面、结论客观、程序合法,原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某中医门诊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日前,南京中院判决某中医门诊部赔偿包明理经济损失96972.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