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用“的士模式” 费用可报销

    发布时间:2016-04-13   来源:中华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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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救护车是医院抢救急症病人的有利武器,但不少地区的救护车都存在收费过高、标准不统一、乱收费的现象。针对这一现象,北京市近日出台相关规定,限定救护车起步3公里收费50元,之后每公里7元,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不设计价器不得收费。

记者昨日从市发改委获悉,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院前急救价格政策,规范院前急救价格行为,经市政府批准,本市公布、出台《关于印发本市院前急救有关项目价格的通知》。这份通知将自5月1日起执行。

救护车无计价器不得收费

40元随车出诊费换名

原自费现可报销

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说,这次院前急救价格政策,重点对三方面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其中,最重要的是要体现院前急救的公益性质。此次将现行“随车出诊费”项目规范为“院前危急重症抢救”项目,价格水平保持每次40元不变,并由个人自费改为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报销范围。

什么叫院前危急重症抢救?专家解释,院前危急重症抢救是指在进入医院以前,医务人员对于危急重症患者提供现场诊察、防护、救治及途中监护的医疗技术劳务性服务。

什么算“危急重症”呢?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文件,是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危及生命、不采取抢救措施难以缓解的疾病,如心脏骤停、休克、昏迷、急性呼吸衰竭、急性心衰、多发严重创伤等。危急重症的具体范围,将按照卫生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这40元对应的,是包含现场诊察、防护、途中护理和人员监护费用。现场实施的其他检查、治疗、检验等项目及药品、血液费用将按照相关规定另收,每名患者只能计收一次抢救费。

这40元在医保、工伤保险的类别中,都属于甲类。在两种保险中都可以报销。

使用救护车设置“标准价”

取消空驶返程费

《通知》内容显示,为了提高计价科学性,将现行“救护车使用费”多档价格进行统一,计价方式由“车辆往返全程计价”改为“按实际载客里程计价”。原来一些老百姓口中的“空驶费”和“返程费”取消了,收费更加公开透明。

根据《通知》内容解释,救护车使用费只是接送患者的车辆使用费,包含救护车折旧费及运营交通往返相关管理费、消毒费、油耗、司机劳务费等。不包括院前急救、抢救费用。

从5月1日起,救护车的收费标准为3公里及以内50元,3公里以上每公里7元,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

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说,计价里程按照接到患者起,到目的地的实际行驶公里计算,这就避免了车辆空驶时还在收费。如果同时接送两名及以上的患者,按照患者人数平均分担救护车使用费。

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因为自身原因,拒绝使用已经到达现场的救护车的,就需要缴纳50元救护车使用费。

如果遇到救护车将人送到一家医院,可没法救治,还得去第二家医院怎么算呢?这位负责人说,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患者未下车就转其他医院,则按照同一辆车的最终实际里程计算,50元的起步价只能收取一次。

现行政策规定,一些高档救护车的车内检查治疗项目收费可以增加50%。而5月1日后,这些车辆的费用和普通救护车一样,不再加收。

记者注意到,救护车使用费在医保类别中属于丙类,是自费项目。但在工伤保险类别中属于甲类,可以报销但仅限于支付工伤发生当日因急救抢救发生的救护车使用费。

无计价器可不付费

遇到问题可举报

《通知》要求救护车辆必须安装计价器,计价里程以计价器为准,无计价器的救护车辆不得收费。而且,急救机构不能因为收费问题影响院前急救服务。

为了让所有相关的机构都了解《通知》的内容,昨天下午,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以及120急救中心、999急救中心召开了政策解读及提醒告诫会。从5月1日起,这项价格政策将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实施,无论城区或者郊区,无论是120还是999,都执行同一标准。

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依法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如果发现价格问题,市民可以拨打12358热线举报。

同时,市、区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将在行业监管、配套政策等方面加大管理力度,市民如果遇到医疗服务问题,可以拨打12320热线举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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