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疫苗管理法(草案)》首次提交审议。《草案》突出疫苗管理特点,强化疫苗的风险管理、全程控制、严格监管和社会共治。
《草案》提出,国家对疫苗生产实行严于一般药品生产的准入制度。要求疫苗一般不得委托生产,要求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有相应的专业背景、从业经历。实行疫苗批签发制度、疫苗责任强制保险。此外,《草案》还规定,疫苗的临床试验应当由三级医疗机构或者省级以上疾控机构实施或者组织实施。
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全过程,《草案》有关条款明确落实各方责任。比如流通环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将疫苗配送至接种单位,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2005年,国务院出台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并于2016年进行了修订。
来源: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