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因为“神医”狡猾得很,往往舆论风声紧了,就低调潜伏,一旦风声过了,又打出招牌行骗。一会儿在大陆,一会儿在台湾地区,四处流窜行医的萧宏慈,更是如此。如果不是在国外涉嫌命案,不知还要继续行骗多久。
有一个现象需要特别指出,互联网和图书是目前“神医”宣传的主要渠道。在图书和网络中,通过一些所谓的“成功案例”,来树立个人崇拜,树立教主形象,使患者丧失起码的判断和理性。就以萧宏慈为例,微博就是他的据点,在微博上大肆指导病人进行拍打疗法,宣传错误有害的医疗方式。对这种行为,是要打着“保护言论自由”的旗号进行维护,还是应该考虑其危害性而予以封禁?
从法律层面来看,2008年,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四条规定,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表明非法行医犯罪常常和这几类犯罪同时出现。如果非法行医罪难以认定,可以考虑用其他罪名起诉“神医”们,比如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