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医疗纠纷中,未确定医疗责任之前,禁止“息事宁人”。
扰序未得制止前警方禁调解案件
《通知》要求,要严厉打击伤害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各地公安机关要对各类伤医、闹医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果断处置,当场查证,严厉打击,特别是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不得拖延、降格处理。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不法分子,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滋事扰序人员违法行为未得到制止之前,公安机关不得进行案件调解。
产科等重点科室要加强风险控制
《通知》指出,在切实提高涉医事件现场处置能力方面,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涉医事件的早介入、早处理。完善警医联动机制,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报警时应当讲清当事方人数、具体行为、有无人员受伤等情况。警力相对薄弱的基层公安机关应当边出警边向上级请求警力支援。
负责现场处置的公安机关负责同志要将处置情况和可能采取的处理意见通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对医务人员的宣传解释和情绪安抚工作。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医疗机构不得赔钱息事。
要强化产科、新生儿科等重点科室风险控制。
急诊科应配保安进行24小时巡逻
《通知》还明确了关于“全面提升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的问题。其中,加强重点区域工作巡查,重点加强急诊、夜间值班科室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急诊科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保安人员,在急诊区域进行24小时安全巡查。加强酒后就诊、有滋事或暴力倾向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点人员安全防范工作。
《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应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及信息沟通工作,医疗机构发生涉医违法犯罪案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逐级上报至国家卫生计生委。其中,涉及死亡、重伤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医疗机构应立即报告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当地综治组织,12小时内上报至国家卫计委。各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公安机关。国家卫生计生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重大涉医违法案件进行督办,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
□案例
近年来扰序伤医案频发
近年来,因为医疗纠纷引发的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以及伤医案频发。
2014年03月21日上午,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普外科主任医师蔡某在二楼门诊坐诊时,被犯罪嫌疑人张某手持柴刀袭击头部,致其头部和手部多处受伤。行凶者在追砍蔡某的时候,还袭击了一楼预检台的两名护士。据了解,犯罪嫌疑人张某因为下肢水肿在该院住了两次院,因做活检提示有肿瘤转移可能,住院期间曾有跳楼轻生念头。
2015年7月15日上午,廖某因头痛到惠州市龙门县人民医院四楼住院部神经内科医生办公室,找女医生欧某看病,欧某以优先处置住院病人为由,建议廖某到门诊就医。廖某认为欧某故意推搪,遂从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内拿出一把不锈钢菜刀架在欧某的脖子上,欧某欲跑离现场时,廖某持不锈钢菜刀追砍欧某。惠州龙门县法院一审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二年。
□相关
多部门屡发文件要求维护好医疗秩序
近年来,包括国家卫计委、公安部等在内的相关部门,曾多次下发关于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文件或通知。
2013年10月2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了保安员数量按照不低于在岗医务人员总数的3%或20张病床1名保安或日均门诊量的3‰的标准配备。医院发现危害的情况和可疑人员要及时报告属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及时会同医院有关部门梳理排查可能影响医院安全的案事件苗头,对发生的各类案事件,要迅速出警,依法予以查处。
2013年12月20日,国家卫计委等11个部门印发《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明确,对拉横幅、摆花圈、设灵堂、违规停尸等扰乱医疗秩序等行为,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严厉打击职业“医闹”,对专门捏造、寻找、介入他人医患矛盾,故意扩大事态,寻衅滋事,向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敲诈勒索的“医闹”分子,要严厉打击,坚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4年4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和卫计委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明确六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罚定罪依据。
2015年9月8日,国家卫计委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依法维护医疗秩序的意见》。意见提到,各相关部门将涉医矛盾纠纷排查纳入矛盾大排查工作之中,深入医疗机构及周边社区、村镇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摸排,及时发现问题,指定专人开展化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