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购买1吨工业盐生产假盐
被告人杨某某明知刘某某向其销售的标注为“湖北精制盐”系不含碘的工业盐,仍从刘某某处购买上述盐1吨和2000个食用盐小包装袋,将上述不含碘的工业盐分装成标注为“海藻碘食用盐”和“精制食用盐”小袋。
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杨某某处扣押封口机1台、手压式封口机1台、已分装好的 “精制食用盐” 643袋(每袋500克)、“海藻碘食用盐”882袋(每袋400克)、 “湖北精制食用盐” 1袋(每袋约100斤)、“海藻碘食用盐”包装袋80个、“精制食用盐”包装袋507个、“湖北精制盐”包装袋11个。
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盐业产品质量检验站检验,上述被扣押的盐碘项目均不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标准的精制盐二级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所检项目符合GB5461-2003《工业盐》标准的精制工业盐优级品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张某、杨某某以身试法,违反国家盐业管理法规,以非食用盐冒充食用盐或对外销售或进行生产,经鉴定,盐中的碘项目均不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标准的精制盐二级要求,均为不合格。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