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期糖尿病诊断标准的更新

    发布时间:2016-05-13   来源:中华康网   

  高血糖与不良妊娠结局,研究对25 000余例孕妇进行了妊娠24~32周血糖与妊娠结局的调查,证实血糖升高对母婴妊娠结局产生不良影响,并且这种影响随血糖升高呈连续性增加。即使血糖轻度升高而未达到以往认为的异常水平,其负面作用仍然存在。对轻度血糖升高的妊娠妇女进行干预,能够降低某些不良妊娠结局的发生。HAPO研究结果引发了对妊娠期糖尿病(gestational diabetes mellitus,GDM)诊断标准的思考。

  因此,ADA于2011年修订了GDM的筛查和诊断标准:

  ①在有糖尿病危险因素的个体中,产前首次就诊时按照糖尿病诊断标准来筛查未诊断的T2DM;

  ②对于未能确诊糖尿病的孕妇,可在妊娠24~28周采用75 g口服葡萄糖耐量试验(oralglucose tolerance rest,OGTT)筛查GDM,诊断切点为:空腹血糖≥5.1 mmol/L或1小时血糖≥10.0mmol/L或2小时血糖≥8.5 mmol/L,满足任何一点血糖值即可诊断GDM;

  ③GDM妇女在产后6~12周进行糖尿病筛查,以确定是否永久存在糖尿病;

  ④有GDM病史的妇女应至少每3年进行糖尿病筛查,以确定是否发展为糖尿病或糖尿病前期。

  与既往的诊断标准相比,新标准有许多不同之处:

  ①对于具有糖尿病危险因素的孕妇在初次产检时就按照通行的诊断标准进行糖尿病筛查和诊断;

  ②取消了无糖尿病危险因素的孕妇不需进行GDM筛查的建议;

  ③诊断的血糖切点发生了变化,并且只需满足任何一点的血糖异常升高就可诊断;

  ④最为主要的变化是选择75 g OGTT作为诊断方法,不再使用100 g OG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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