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投诉尉氏第二人民医院

    发布时间:2016-03-01   来源:中华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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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一位患者在尉氏县第二人民医院接受微创胆切除手术,术后痛苦不堪,四处求医无果,绝望中曾写下遗书。近200天后,在一家医院检查治疗时,终于找到了“病因”――上次手术时医生用的夹子还留在患者体内。经再次手术,夹子被取出。但围绕医疗事故损害精神赔偿问题,患者与医院意见不一。这起医患纠纷的背后,折射出当前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制度在现实中所面临的尴尬。

患者身心俱损,医院认为其索赔过高

2013年底,尉氏县洧川镇教师张红立向记者反映,他在尉氏县第二人民医院接受微创胆切除手术后,竟然遭了一场“大难”。

因患胆结石,张红立到尉氏县第二人民医院就诊,在医生的建议下,他于2013年3月16日在该院做了微创胆切除手术。术后感到身体不适,一直呕吐,痛苦万分,医生说是术后反应。持续一段日子,病痛仍无缓解迹象,于是他就到郑州几个大医院进行检查治疗,虽然吃了很多药也不见好转,体重也由90公斤降到60公斤。那些日子,张红立绝望了,他想到了死,还写下了遗书。

2013年9月10日,亲属把张红立送到了开封市淮河医院住院治疗。3天后,专家们经过反复会诊后发现,张红立腹腔内胆管上有一个金属物。几天后,经过再次手术,遗留在他腹腔胆管上的金属夹子被取出。至此,这个让张红立痛苦万分的金属夹子,

已经在他的体内“工作”了近200天时间。

此后,张红立多次与尉氏县第二人民医院交涉,要求院方给予赔偿,但院方认为夹子留在人身体内,不算什么大不了的事,对赔偿的事情态度消极。无奈,张红立只好向信访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反映,以求讨个公道。

2013年12月25日,记者就张红立反映的问题,采访了尉氏县第二人民医院院长安玉平。

安玉平说,留在张红立体内的是手术中止血用的夹子,这个夹子留在患者腹腔壁上,没有及时取出,医院确有责任。院方与张红立协商医疗补偿问题,他要求补偿60万元。因双方差距太大,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当记者问及此事是否进行医疗事故认

定时,安玉平和在场的尉氏县卫生局副局长张健均表示,没有进行医疗事故认定。

精神赔偿,弹性空间有多大?

在采访这起医疗事故纠纷中,记者发现,医院方面表示愿意走法律渠道解决此事,但患者一方并不愿意通过诉讼的途径来维护权益,且在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上,患者和医院在赔偿额度上相去甚远。而这种情况,在医疗事故纠纷处理中颇为多见。

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元修说,在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上,的确存在很多空白和误区。一方面,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精神抚慰金按

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不超过3年”。但由于患者不信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不愿意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解决问题。尤其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系2002年开始施行,这么多年来未经修订,已不适用目前医患纠纷的处理。目前,医疗事故纠纷处理,主要引用的是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条款,但很多患者对此并不了解,在认识上存在很多误区。由此,对“打官司”这条处理途径敬而远之。

谢元修认为,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的“弹性”空间很大。

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职工和居民收入平均水平也不同,相应的赔偿标准各地也不一样。但是在一般情况下,也有一个大致的标准,比如参照造成死亡或伤残的赔偿标准,精神抚慰金数额在司法实践中是有一个常规标准的。

但就某一起医疗事故本身而言,“变数”却很多。院方有无过错、过错责任大小以及其经济赔偿能力,都是法官在裁量时应考虑的方面,受害方有无过错、受侵害的程度等方面,也是要考虑进去的因素。到目前为止,在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认定方面,并没有一个量化、细化的操作标准,主要由法官自由裁量,“弹性”空间很大。

有法律界人士呼吁:应改进医患纠纷的处理机制,对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做出更透明、更易于操作的制度设计,让医患双方都能接受和信任,这样有利于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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