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支持中藏医药发展调整完善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事宜的通知》,积极推进医联体(医共体)内中药民族药院内制剂调剂使用,以更好地满足各族群众临床用药需求。
《通知》规定了中药民族药调剂使用品种范围,即经核准注册取得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或已在青海省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管理平台备案并取得备案号的中药民族药制剂品种。调剂使用期限最长为3年。
《通知》要求,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省内跨市、州医疗机构之间制剂(含非中药民族药制剂)和医联体内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的审批。各市、州药品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质量和调剂使用的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特别是医联体或医共体内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管理,做好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医院和药品管理,依法依规开展诊疗服务。